會員(代表)大會會議制度
第一條 為全面履行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責,規(guī)范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工作,提高議事決策質量,依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退役軍人事務部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》和本會《章程》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(代表)大會,會員(代表)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會《章程》的規(guī)定行使職權。
第三條 會員(代表)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審議通過選舉或罷免理事事宜;
(三)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審議通過終止事宜;
(六)審議通過其他重大事宜;
第四條 會員(代表)大會每五年召開1次換屆大會。如遇本會重要事項,每年可根據(jù)需要召開全體會員(代表)大會(年會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大會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,但延期不得超過1年。會議可采取線下或線上的方式召開。
第五條 會員(代表)大會的會期和議程由會長辦公會提出,理事會審議并決定。大會由本會領導機構主持。
第六條 會員(代表)大會參會人員為:本會全體會員(代表),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,會議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。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。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,須提前履行請假手續(xù)并經批準。
第七條 會員(代表)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(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(shù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八條 會員(代表)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,會后抄報業(yè)務主管(指導)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。
理事會會議制度
第一條 為全面履行本會理事會職責,規(guī)范本會理事會工作,提高議事決策質量,依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退役軍人事務部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》和本會《章程》、《理事會議事規(guī)則》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(代表)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(代表)大會負責。
第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;
(二)審議通過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事宜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;
(四)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審議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審議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(七)審議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。
(八)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如遇緊急情況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,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。會議可采取線下或線上的方式召開。
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會期和議程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并決定。會議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能主持時,可以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。
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參加人員為:本會全體理事,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。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,會議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。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。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,須提前履行請假手續(xù)并經批準。
第七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八條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。
常務理事會會議制度
第一條 為全面履行本會常務理事會職責,規(guī)范本會常務理事會工作,提高議事決策質量,依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退役軍人事務部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》和本會《章程》、《理事會議事規(guī)則》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根據(jù)《章程》規(guī)定,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三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(代表)大會的決議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;
(三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。
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可以隨時召開會議。
第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會期和議程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,并提前通知參會人員。會議由會長主持。
第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參加人員為:本會全體常務理事。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,會議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。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。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,須提前履行請假手續(xù)并經批準。
第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。
會長辦公會會議制度
第一條 為保證本會規(guī)范發(fā)展和各項工作順利進行,提高工作效率和議事質量,依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退役軍人事務部主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》和本會《章程》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會長辦公會是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,根據(jù)理事會授權,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的日常決策機制,負責組織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業(yè)務主管部門有關精神,討論研究本會的重要工作事項;
(二)執(zhí)行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的決議,研究確定并實施年度主要工作任務;
(三)討論決定向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、工作規(guī)劃、管理制度和議案等文稿草案;
(四)根據(jù)理事會的職權范圍,討論提出相關事項草案,提請理事會審議和表決;
(五)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;
(六)研究辦理會員提出的議案和建議;
(七)研究決定本會重大改革事項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、大額資金使用事項;
(八)研究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九)聽取秘書處工作情況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的匯報,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;
(十)聽取各分支機構的工作匯報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,研究和決定分支機構的重要工作事項;
(十一)研究決定理事會委托或授權的有關事項。
(十二)研究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。如遇特殊情況,可隨時召開會議。會議可采取線下或線上的方式召開。
第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會期和議程由會長提出并確定。會議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能主持時,可委托副會長主持。
第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: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,會議聽取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。副秘書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,必要時可擴大至有關人員列席。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,須提前履行請假手續(xù)并經批準。
第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會議決議由會長綜合與會人員意見當場作出。若研究事項復雜,當場不能作出決議的,會后進行進一步調查論證,在下次會長辦公會議上作出決議。
第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。